旅行权,持有出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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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条第 6 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居留和变更居留的自由不得受到损害,除非法院的合法命令。除非法律可能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利益,旅行权也不得受到损害。”

我们的旅行权被认为是我们宪法保障的行动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可能会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利益而受到限制。

早在 Silverio 诉上诉法院案(GR No. 94284,1991 年 4 月 28 日)中, 最高法院就已澄清,通过阻止被告离开菲律宾,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关押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是认为是对其旅行权利的有效限制,以便依法处理。

虽然当时的规则很明确,可能会阻止在审判法庭上面临刑事指控的人离开该国,但不清楚是否可以在法庭正式指控他之前,即在初步审判期间,限制他离开该 国调查程序。

为了解决这个假设的难题,司法部 (DOJ) 在过去发布了几份通告,即 1998 年 3 月 19 日的 DOJ 通告第 17 号、2007 年 4 月 23 日的 DOJ 通告第 18 号和合并版本,DOJ 通告第 19 号。第 41 条,授权司法部长发布暂缓离境令 (HDO) 和监视名单令 (WLO),以防止刑事诉讼对象离开该国。

我们可能还记得 2011 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现任参议员)莱拉德利马援引司法部第 41 号通告来阻止时任总统格洛丽亚阿罗约飞往新加坡接受治疗,后者随后被指控破坏选举事件引发巨大争议。

后来,在 Genuino 诉 De Lima( 编号为 GR No. 197930,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颁布)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司法部第 41 号通告,因为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旅行权,而且没有法律规定授权司法部长发布 HDO、WLO 或允许离境令 (ADO)。

在上述裁决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签发 HDO 的权力是“法院固有的”,“不需要立法授予或宪法承认”;它与授予司法权共存。”

根据上述裁决,最高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发布了 第 18-07-05-SC 号行政事项决议,或预防性暂缓离境令规则, 据此,刑事诉讼中的答辩人现在可以合法地经申请并由法院签发预防性暂缓离境令 (PHDO),禁止离开该国。

根据该规则的定义,PHDO 是“法院签发的书面命令,命令移民局阻止犯罪嫌疑人企图离开菲律宾,在涉及的案件中应  单方签发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罚至少为 6 年零 1 天或罪犯为外国人的罪行,无论可判处的刑罚如何。”

这条新规则的相关要点如下:(a) PHDO 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罚至少为 六年 零一天,或者罪犯是外国人的犯罪,无论可处以何种刑罚;(b) PHDO 可以 单方签发, 或者在受访者不知情和参与的情况下;(c) PHDO 可以由检察官向任何地区审判法院申请,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被指控的罪行,或者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向犯罪发生地司法区域内的任何地区审判法院申请,如果犯罪地点犯罪行为是已知的;(d) PHDO 也可以根据国家调查局提出的投诉向马尼拉市、奎松市、宿雾市、伊洛伊洛市、达沃市和卡加延德奥罗市的地区审判法庭提出申请,无论被指控的案件在何处犯下罪行;(e) 调查检察官的申请应根据申诉人的动议,并根据申诉及其附件初步确定可能的原因;(f) PHDO 应由法官个人决定签发,在其法院提交申请,可能的原因存在,并且被告很可能离开菲律宾以逃避逮捕和对他的犯罪起诉还是她; (g) 在发现可能的原因后,PHDO 应发布,法官应指示移民局在菲律宾任何机场或港口扣留并阻止答辩人离境;(h) 签发 PHDO 的可能原因不得影响调查刑事诉讼的检察官的决议;(i) 然而,驳回刑事诉讼可能被答辩人用作取消 PHDO 的理由;

诚然,这项新规则是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很好的发展。它的核心是需要平衡个人的旅行权和国家起诉违法行为的权利。俗话说,“当另一个人的权利开始时,一个人的权利就结束了。” 有了新规则,这种平衡的打破现在由法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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