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驱逐出境和解除黑名单

根据第 613 号联邦法(也称为“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37 条,可根据以下理由将外国人驱逐出菲律宾:

  1. 任何外国人在本法生效之日后,在指定入境口岸或指定入境口岸以外的任何地方,以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方式或未经移民当局检查和接纳进入菲律宾的外国人;
  2. 在本法生效日期后进入菲律宾的任何外国人,在入境时不合法入境
  3. 任何外国人,在本法生效之日后,在进入菲律宾后五年内因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在菲律宾被定罪并被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在任何时候在入境后不止一次被如此定罪和判刑
  4. 任何因违反有关违禁药物的法律而被定罪和判刑的外国人;
  5. 任何从事卖淫活动的外国人,或者是卖淫场所的囚犯,或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有关,或者是拉皮条者
  6. 任何外国人在入境后五年内因未明确证明入境后出现的原因而成为公共负担;
  7. 任何违反其被接纳为非移民的限制或条件而留在菲律宾的外国人;
  8. 任何相信、建议、鼓吹或教导以武力和暴力推翻菲律宾政府或法定法律和权威的外国人,或不相信或反对有组织的政府或建议、鼓吹或教导菲律宾政府的人因公职人员的职务而袭击或暗杀公职人员,或建议、鼓吹或教导非法破坏财产的人,或任何娱乐、鼓吹或教导此类学说的组织的成员或附属者,或以任何方式为传播此类学说提供财政或其他方面的援助;
  9. 任何外国人犯下本法第 45 和 46 条所述的任何行为,独立于可能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前提是,如果外国人因任何原因被定罪并被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该外国人应在实际被驱逐出境之前先服完整个监禁期:但是,移民局局长可以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免除监禁,并且由有关外国人支付专员确定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数额;
  10. 任何外国人,在入境后五年内的任何时候,因违反第 653 号菲律宾联邦法(也称为 1941 年菲律宾外国人登记法)的规定而被定罪,或在任何时候入境后曾多次因违反同一法规定而被定罪者;
  11. 任何从事牟取暴利、囤积居奇或黑市交易的外国人,不受可能对他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的影响;
  12. 任何因第 473 号联邦法案(也称为菲律宾修订归化法)或任何与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有关的法律而被定罪的外国人;
  13. 任何通过潜逃或转让财产以防止财产被扣押或执行来欺骗债权人的外国人。

此类外国人应根据移民专员(专员)或专员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官员的逮捕令予以逮捕,并在委员会确定存在以下情况后根据移民专员的逮捕令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理由。

驱逐出境是国家或在国家授权下将外国人驱逐出菲律宾领土的行为。它适用于被发现在菲律宾逗留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外国人。进一步定义为对在外国逗留、居留的外国人,经主管机关判定为违反出入境法或被宣告明确现身,将其遣返或递解回国的行政手段。对他所在社区的安宁构成威胁。驱逐外国人的权力是他所在国家的固有和专属权力。(IMC No. SBM-2015-010)

任何外国人不得在未被告知驱逐出境的具体理由或未根据移民专员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听证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境。

驱逐委员会在对上诉人提起的驱逐程序作出裁决之前拘留上诉人的命令是合法的。临时拘留是排斥或驱逐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和等待遣返安排的过程中的必要步骤,政府有权将他关押一段合理的时间。驱逐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合法组建,有权签发逮捕令逮捕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并在按照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69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后,建议将他们驱逐出境,如果发现不受欢迎。

根据第 SBM-2015-010 号 IMC 第 2 条第 4 节,可以对任何外国人提起驱逐出境诉讼。应通过中央接收单位 (CRU) 向专员办公室 (OCOM) 提交以菲律宾共和国私人公民名义针对任何外国人提出的经核实的投诉,一式两 (2) 份加此编号的副本,因为有受访者。然后,CRU 应将投诉归档并分配相应的归档编号。

提交投诉后,法律部门应通过特别检察官进行不超过提交后六十 (60) 天的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应如下进行:

  • 如果投诉明显没有根据,特别检察官应建议驳回投诉(在提交后 10 天内)。此类建议应转交首席法律司审查,并应转交专员批准/不批准。
  • 如果投诉是正当程序,特别检察官应发布命令,指示被投诉人以反宣誓书或备忘录的形式提交他的答复,并附上证明文件/文件。
  • 特别检察官应解决投诉并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布指控单。

黑名单解除

被禁止进入菲律宾并被签发黑名单令 (BLO) 的外国人将被拒绝入境,而不知道自己在 BLO 名单上的外国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在抵达菲律宾后搭乘下一班航班回国飞机场。

根据移民局的说法,黑名单令 (BLO) 禁止外国人进入菲律宾。被视为对该国构成风险或负担的外国人,如果已经在菲律宾境内,将被驱逐出境,否则将被列入黑名单。所有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都会自动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由移民局酌情决定。

违反菲律宾法律并随后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会自动在 BI 系统中报告,以包含在 BLO 清单中。另一方面,外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通常会报告有犯罪记录的外国人或从其祖国逃亡的外国人。一旦外国大使馆将信息报告给移民局,就会发布 BLO。

如果您发现自己在 BLO 名单上,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写信给 BI 专员,要求取消针对您发出的 BLO 命令。 

根据《菲律宾移民法》(第 613 号联邦法),该国禁止被确定为以下人员的外国人入境和入境:

  • 性犯罪者
  • 菲律宾法律的违反者
    • 文件不当
    • 在菲律宾逾期居留
    • 进入菲律宾的不真实理由
    • 拒绝适当的检查和管理程序
  • 被定罪的罪犯
    • 即非法药物
    • 妓女
    • 人贩子
    • 一夫多妻制
    • 强盗
    • 凶手
    • 纵火犯
    • 逃税者
    • 涉及道德沦丧的罪行
  • 无证外星人
  • 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 参与颠覆活动者
    • 无政府主义者
    • 与支持推翻政府的团体有关联的外国人
    • 不尊重菲律宾权威的象征(MO No. ADD-01-005)
    • 在入境口岸醉酒和扰乱秩序(AC No. SBM-2014-001)

根据IMC No. SBM-2015-010 的第 16 条和第 17 条,从黑名单中删除姓名或签发允许进入令的申请应由任何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提交,其姓名为根据专员的主要命令在 BI 减损名单中,或 BOC 可以提交经过公证的允许入境或允许离境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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